201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契稅稅收減免2016/5/7 12:47:10 |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 發(fā)布者: | 查看:630次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契稅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如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則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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