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審計準則、質量控制標準和職業(yè)道德
知識點六、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一)我國審計質量控制措施(先看標題)
1.對人員素質的控制
如:保持獨立性、審計組織配備的審計人員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專業(yè)培訓、審計組織應設立咨詢部門。
2.對審計作業(yè)過程的控制
如:在委派審計人員時,應指定那些具有專門技能、有相當業(yè)務水平的人員,有無須回避的人際關系、審計人員的定期輪換等。審計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計劃。在開始審計工作之后,為確保審計工作的總體公正性,審計工作底稿應得到層層審核,助理審計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由項目主審人員復核;某一審計項目的全部工作底稿應由負責該項目的主管審計人員復核。工作底稿層層復核的最終目的是要保證整個審計組織的審計工作質量。
3.審計機關的分級質量控制(新增)
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yè)務的分級質量控制。
(1)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包括:
遵守本準則,保持審計獨立性;按照分工完成審計任務,獲取審計證據(jù);如實記錄實施的審計工作并報告工作結果;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2)審計組組長的工作職責包括:
編制或者審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jù);組織編制并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專題報告、審計信息;配置和管理審計組的資源;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
根據(jù)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主審根據(jù)審計分工和審計組組長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托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托事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成員在受托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
(3)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的工作職責包括:
提出審計組組長人選;確定聘請外部人員事宜;指導、監(jiān)督審計組的審計工作;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業(yè)務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審計項目的,應當承擔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協(xié)調審計實施和匯總審計結果的職責。
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
(4)審計機關審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包括:
審查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提出審理意見;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5)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包括:
審定審計項目目標、范圍和審計資源的配置;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審計工作;審定審計文書和審計信息;審計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二)國外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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