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P24)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注意一下兩點: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此時已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變更或限制。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P24)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P24)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P25)(注意一下此處考點,歷年經??嫉?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4年
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4)最長訴訟時效:20年
一般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侵害實際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P25)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P26)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P27~P28)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l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l 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l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l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l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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