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總結二:法律行為制度2016/5/9 17:45:36 |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 發(fā)布者: | 查看:709次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P12-13)

(一)、法律行為的特征

1.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 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和義務為目的

3. 是一種合法行為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的狀態(tài)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遺產(chǎn)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則由于傳達人沒有傳達或者推遲傳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

(三)法律行為的分類

1. 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 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是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種形式或者履行一種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個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那個形式成立的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zhì)要件(P13)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民事行為(P14-16)

(一)無效行為的特征

1. 自始無效:即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 當然無效:無論當時人是否知道、主張,或經(jīng)司法機關確認都無效

3. 絕對無效: 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補正。

(二)無效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見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則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1)合同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1)合同

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2011年新增)受脅迫方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無效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合同其他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無效

脅迫、欺詐(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無效

乘人之危可撤銷無效

惡意串通無效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無效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重大誤解可撤銷

顯失公平可撤銷

脅迫和欺詐的合同是看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來判斷無效還是可撤銷,惡意串通的合同無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是無效,乘人之危的合同無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是可撤銷。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qū)別(P17)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無效民事行為則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②對無效民事行為,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但是,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也不論是否經(jīng)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nèi)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②無效民事行為絕對無效,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4)行使時間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②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種類(P17)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3.撤銷權(P18)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zhì)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當事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須經(jīng)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18~P19)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jīng)成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fā)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結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論是不是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之日)。

3、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句話很容易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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